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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田某起诉离婚 获得古蔺县人民法院支持离婚

作者:张定凯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4-01 18:16 浏览量:918



【案情简介】田某(女)与赵某(男)于1990年5月自由恋爱,于1991年4月25日在古蔺县人民政府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之后遗失)。并于同年8月20日生育一子。婚后,赵某长期嗜酒,酒后常与田某发生吵闹,甚至殴打田某,致夫妻关系不睦,田某于2008年因夫妻不和与赵某分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本律师接受田某委托后,向田某讲明了离婚的途径分为到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两种形式,田某告知本律师,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只能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为此,本律师依法提供了以下法律服务:

1、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田某与赵某的婚姻登记档案;

2、向田某提供的证人王某、李某、周某、赵某某等收集证据证明田某与赵某婚后夫妻关系不好,以及赵某长期嗜酒,并有打骂田某的行为;

3、向田某提供的证人收集田某与赵某夫妻关系不和分居的事实;

4、代田某书写民事诉状,并到人民法院代为办理立案手续;

5、代理田某参加本案法院的开庭审理活动。

【审判结果】本案经古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田某与赵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从2008年开始分居,双方未履行应尽义务,至今已四年有余,可视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田某与赵某离婚。

【律师办案总结】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如果通过自行协商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只有通过诉讼离婚解决离婚问题。

2、协议离婚的优点是:及时、方便、没有诉讼成本的投入、夫妻双方友好分手,不太伤感情。缺点是:离婚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房产过户、车辆过户、子女抚养费给付的,另一方还需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起诉离婚的优点:解决问题彻底,不留后患,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履行效力,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缺点是:夫妻双方矛盾相对激化,对子女伤害较大、诉讼成本高。

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协议无望的当事人需要离婚的,不要有惧怕起诉。只要您是依法进行,能够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证据充分的,受诉人民法院经调解和好或者调解离婚无效的,经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会考虑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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